(2015)宜高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红与严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6日。被执行人严义,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60000.00元,共计16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严义应返还张红借款本金等共计16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