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汇景苑)。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职务总经理。被告范小红。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