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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葛某与朱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27号原告葛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原告葛某系本院工作人员,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故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案。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本案现由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李金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