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祥、金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祥,金飞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63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庞良战,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玉祥,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飞虎,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祥、金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刘玉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