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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与被告苏玉清、陈竹仙、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嵩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49年5月2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苏玉清,男,汉族,1950年3月2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陈竹仙,女,汉族,1960年4月1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苏磊,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刘俊与被告苏玉清、陈竹仙、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因被告陈竹仙、苏玉清、苏磊下落不明,本院向三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竹仙、苏玉清、苏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诉称:被告苏玉清与陈竹仙是夫妻关系,苏磊系苏玉清之子。2014年3月,被告苏玉清和儿子苏磊以经营挖掘机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协商一致,2014年3月3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10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于是原告将100000元汇给被告苏玉清,自借款之日起,被告未支付利息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4年3月3日起按每月2%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日,利息合计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玉清、陈竹仙、苏磊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苏玉清与被告陈竹仙系夫妻关系,被告苏磊系被告苏玉清、陈竹仙之子。2014年3月3日,被告苏玉清、苏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俊借款100000元,并由原告刘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苏玉清、苏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月利率3%。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甲方不得中途收回资金,乙方不得超期拖延还款,违约方应承担一万元违约金。如果乙方违约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总借款金额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被告用金色学苑1单元301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当日,原告刘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苏玉清交付了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储蓄存、取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苏玉清、苏磊向原告刘俊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现原告刘俊要求被告苏玉清、苏磊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由被告苏玉清、苏磊支付自2014年3月3日起按每月2%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日,利息为38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由被告陈竹仙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该笔借款系被告苏玉清、陈竹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竹仙依法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苏玉清、陈竹仙、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60元,由被告苏玉清、陈竹仙、苏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秦 崧人民陪审员  杨聪明人民陪审员  刘雪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正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