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8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