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黄淑梅与周华文、阎燕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梅,周华文,阎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黄淑梅,务农。被执行人周华文,务农。被执行人阎燕珍,务农。系周华文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华文、阎燕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华文、阎燕珍履行17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华文、阎燕珍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72.0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国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