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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伟与席宇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席宇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020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李丽,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宇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席宇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6年2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支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