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永贵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乘坐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的灰色长安轿车,车行驶至本市成华区某某高速某某收费站时,被警察挡获,警察当场从周某某后腰查获一把仿制式手枪,枪上弹匣内有二发子弹,又在其上衣内包里查获三发子弹。后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枪支、子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系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涉案枪支、子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