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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纪防震等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邱传远,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纪某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民警,住山东省东营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东营市,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山凹居民委员会综治办主任,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市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0五条、第三百0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万秋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代理审判员  李新岩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