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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芳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63号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东进路四小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阳,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