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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敖永还与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永还,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74号之一原告:敖永还,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钟晓,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陈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永还诉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永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敖永还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