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湘11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湘1121执恢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达成协议(见协议内容),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权利得到了保护。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