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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湘11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湘1121执恢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达成协议(见协议内容),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权利得到了保护。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