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李金锁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李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李金锁。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金锁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洛国土监发[2014]46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李金锁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60.4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李金锁处行为缴纳罚款5728.8元。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洛南行非审字第00004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金锁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5728.8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已领取。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因李金锁所占用土地目前仍属于集体所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土地权属不可分割,对此申请执行人应完善相关土地权属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4]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