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立竹与孟群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竹,孟群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李立竹。被执行人孟群豹。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