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30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思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王思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116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号。委托代理人姚红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女,1966年6月24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王思洲,男,194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思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278.3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钱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