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松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谷纯久诉锦州宝地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纯久,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会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谷纯久,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学元,锦州市太和区营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华荣、王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赫莹莹,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会清,男,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宝地万意空间七号楼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纯久诉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会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纯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谷纯久负担。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李丽辉代理审判员 王旭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