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龙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叶龙。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法定代表人:李达。被告: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洁芝。委托代理人:李小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龙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深圳市宝芝霖食品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13元,由原告叶龙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舒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