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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文须与许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须,许其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马文须,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许其深,男,汉族,1995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须诉被告许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须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款4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光辉审判员  邢中清审判员  马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