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文须与许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须,许其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马文须,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许其深,男,汉族,1995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须诉被告许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须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款4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光辉审判员 邢中清审判员 马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