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吴春良、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529-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良,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沈强,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苏晓平,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良与被执行人沈强、苏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强、苏晓平分别与申请人吴春良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人已收到首期付款28000元,并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两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5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