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永良与厉学哲、莫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厉学哲,金永良,莫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厉学哲,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敏青,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永良,农民。法定代理人马兰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莫杰,农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建蕾,总经理。上诉人厉学哲为与被上诉人金永良、莫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二审查明事实,金永良曾在2012年2月24日因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并留有后遗症,2013年10月21日发生本案交通事故。金永良的伤残系本次交通事故还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或是两者结合所致,原审的两份鉴定报告对此均未涉及,需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