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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希忠与邱海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希忠,邱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687号申请人马希忠,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邱海立,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邱海立名下有一台现代牌家用轿车(车牌号蒙d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海立名下的一台现代牌家用轿车(车牌号蒙dxxxxx)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