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梁子峰与蒋轶、蒋光华、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子峰,蒋轶,蒋光华,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梁子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蒋轶,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被执行人蒋光华,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被执行人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蒋光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蒋光华。任董事长梁子峰与蒋轶、蒋光华、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天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子峰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将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2号高新水晶公馆2号楼1层1号及7号两套(商铺)房屋交付给梁子峰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毛广田于二O一六年一月八日,就上述执行标的,向本院提起了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调解书之诉,本院现已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中。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笃 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 民 权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