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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邱发青与朱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发青,朱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00204号原告:邱发青。被告:朱宝。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212-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发青诉被告朱宝、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发青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发青负担。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