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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770号原告包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吉某,男,1986年8月15日,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