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玉国与陈陈淑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国,陈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348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国,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陈淑华,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陈淑华给付原告崔玉国1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玉国与被执行人陈淑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