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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立场与李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场,李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吴立场,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有建,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立场诉被告李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有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被告李有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时,被告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借款,且无音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李有建向原告吴立场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人李有建今借到吴立场现金10000元整”。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场诉称被告李有建向其借款10000元,向本院提交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故本案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有建偿还原告吴立场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有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齐 红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