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41号原告吴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