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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2民初68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郭学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