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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顺心申请执行张随娃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岳云,冯亚萍,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岳云,男,汉族,1936年1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毛纺厂家属院*楼。被执行人冯亚萍,女,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园丁小区。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园丁小区。张岳云申请执行冯亚萍、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亚萍、刘亮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岳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冯亚萍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冯亚萍申请执行人张岳云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200元,后被执行人冯亚萍将案件款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张岳云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