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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军与陈耀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陈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365号原告徐军。委托代理人顾超逸,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诉被告陈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军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6.50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