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金超与赵成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超,赵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超,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成发,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成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8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金超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赵成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王金超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铭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姜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