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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曹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20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无职业。2012年7月16日因参与赌博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8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同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慧、杜惠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曹某在黄石市黄石港��沈家营统一街5-19号住房内摆设一台含10个单独操作单元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同年8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往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12人,大型百家乐连线游戏机一台。经鉴定,查获的大型百家乐连线游戏机(其中1台主机,10台具有单独操作单元的副机)具有能押分、退分、退币,并在游戏中能定赔率、以小博大的赌博功能。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曹某在经营上述赌博游戏机期间非法获利的人民币三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朱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品清单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的赌博机实物照片,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扣减公安机关罚款三千元后,余款七千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曹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