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衡海南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海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168号原告衡海南。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程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海南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海南于2016年2月15日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海南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海南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