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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聂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罗某,女,生于1983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陈刚,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男,生于1974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罗某与被告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扣除了公告期间的审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2月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聂某所有,由聂某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定于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50000元,并同时支付此款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还清此款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聂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原告罗某与被告聂某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2010年11月9日,原、被告以罗某的名义与泸州市森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购买了位于古蔺镇的住房一套,并在建设银行以罗某名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2月8日,因双方感情不合,原、被告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古蔺镇的住房归被告聂某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按揭贷款由聂某负责偿还。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因离婚房屋分割问题,双方协商由被告补偿原告现金1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书面借条,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该款约定归还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未得。另查明,该房至今仍是清水房,房屋按揭贷款是由聂某按期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借条原件一份;2、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购房收款收据、房屋产权证、税务发票等复印件在案佐证,且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事后,因协商房屋分割问题由被告补偿原告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聂某承担支付现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而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合理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某现金150000元,并同时支付此款从2014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此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聂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宇代理审判员 何 英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