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东耕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东耕,男。上诉人张东耕因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立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张东耕上诉称:其为债权人,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为债务人,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仍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11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原审被告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管理人作出宣告终结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案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已裁定宣告破产终结的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承担债务,原审法院以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丽审判员 王怀忠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