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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587号原告孙XX,女,生于1987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张XX,男,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