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芳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431号原告黄芳,女,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褚立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森,系该公司法务岗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贝贝,系该公司营运经理。原告黄芳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素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种松柏,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贝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业务员马春霞推荐原告给马兵韬购买意外身故保障一份,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原告交纳了保费。2015年5月24日,被保险人马兵韬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拒赔,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马兵韬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且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生命至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之第六点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公司已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芳之子马兵韬经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业务员马春霞之手在被告处购买生命至泰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该生命至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2015年5月23日15时28分,马兵韬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承李欣彪,沿焦作市龙寺公墓门前水泥山路由西向东下坡,行至修武县××西侧××向右急弯路段处,马兵韬、李欣彪均连车带人坠入道路左侧山沟内,造成马兵韬、李欣彪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马兵韬经抢救无效于次日4时死亡。此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兵韬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且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未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原告进行告知和提示。上述事实,为保单、保险条款、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社区警务大队证明、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在原告方投保时,未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方进行告知和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提出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实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承担给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黄芳保险金20000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退还原告黄芳案件受理费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素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