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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继平与吴江市银云布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平,吴江市银云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75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继平。委托代理人严雨飞。委托代理人邱赢豪。被告(反诉原告)吴江市银云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硕文。委托代理人金江强。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本院在审理张继平与吴江市银云布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平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被告吴江市银云布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撤回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请求,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继平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吴江市银云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4元,由原告张继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