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闯、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闯,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溪街3-1号。负责人:李楠,经理。被执行人:张闯,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丽,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21488.06元,律师服务费15000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2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