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巨翰鞋材商店与XX浩、孙如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巨翰鞋材商店,XX浩,孙如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59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巨翰鞋材商店。被执行人XX浩。被执行人孙如恒。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巨翰鞋材商店与被执行人XX浩、孙如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337.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5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