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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谈荣成与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荣成,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初166号原告:谈荣成,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忠,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江,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军锋,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荣成与被告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谈荣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274653.82元,并支付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1013997元;2、请求判令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谈荣成双方��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谈荣成在诉讼时没有提交完整的合同,没有只提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部份合同内容。本案应当由仲裁机关仲裁,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当由石嘴山仲裁委员会裁决,请求驳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应属于受理法院管辖。本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有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本院审查,谈荣成与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形成后向大武口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市只有石嘴山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本案由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解释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已经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谈荣成应当向石嘴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谈荣成的起诉。退还谈荣成预交案件受理费6982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马春茂审判员蔡璞审判员马玉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吴红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