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国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顾启如与灌云县果园七里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顾启如,灌云县果园七里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204国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航道站院内。法定代表人武卫东,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顾启如,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灌云县果园七里松村村民委员会,住灌云县果园七里松村。法定代表人赵祥标,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启如与被执行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松村)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204国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204国道指挥部)于2016年2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异议人204国道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茂、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祥标、申请执行人顾启如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00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0)灌经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七里松村委会欠原告顾启如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承担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5‰的四倍即23.4‰从199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上列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七里松村委会不服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00)连经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0)灌执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15万元。异议人204国道指挥部以法院冻结、扣划的款项系204国道改扩建工程拆迁补偿款,并不是七里松村委会的收入或者财产为由,向本��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有:(2000)灌经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2000)连经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2000)灌执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发改委(2013)第212号立项批文;江苏省交通公路管理局(2014)第491号批准设计方案;灌云县委办(2015)第48号文决定设立工程指挥部;2015年12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异议人称:2013年2月江苏省发改委批复同意204国道立新浦至灌南段落改扩建工程,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公路局第491号文批准设计方案,2015年8月2日灌云县委办(2015)48号文决定成立改扩建指挥部并开展工作。2015年12月1日指挥部将204国道改扩建工程拆迁补偿款分别打入所在地的村委会帐户,用于兑现拆迁户的安置和补偿。本案伊山镇七里松村委会帐户32×××50同样打入款项,2015年12月15日贵院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下达(2000)灌执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冻结、扣划该帐户存款人民币15万元。因该批款项系204国道改扩建工程拆迁补偿款,并不是七里松村委会的收入或者财产,现在马继凡等十余户拆迁户因未拿到拆迁补偿款而拒绝配合推进工程。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贵院查明事实,对该《民事裁定书》的冻结、扣划措施予以变更,以利于工程的顺利推进。请求法院对异议人存放于灌云县农商行—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委会帐户存款15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辩称:申请人借款给村委会是现金支付的,村委会应该给付申请人借款。204国道改扩建是国家工程,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申请执行村委会应该给付借款,现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所以法院冻结的款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议焦点是:被执行人七里松村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是否是204国道指挥部的,能否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七里松村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七里松村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妥。冻结后,异议人204国道指挥部认为该银行存款系上级财政部门,用于道路拆迁范围内的拆迁、青苗等补偿款,属于专款专用费用,不属于七里松村的存款。经听证七里村对此也表示确认该银行存款不属于其所有。为此,异议人就本案的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形式审查,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204国道灌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异议理由成立。��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赵海萍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