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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向怀与王小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向怀,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彭向怀。被执行人王小军。申请执行人彭向怀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向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军给付借款605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登记房产。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向怀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彭向怀本次申请执行借款6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小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彭向怀借款6050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向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