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谢前东、蒋业圣等与童国军、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前东,蒋业圣,童国军,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84号原告:谢前东,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蒋业圣,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梅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梅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国军,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前东、蒋业圣诉被告童国军、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前东、蒋业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谢前东、蒋业圣负担。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