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国芝与查玉兴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芝,查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芝,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查玉兴,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肖国芝与查玉兴扶养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查玉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国芝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查玉兴给付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共计2个月的生活费,每月500元,合计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肖国芝申请执行的1000元生活费已全额执行完毕,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肖国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