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邓新华、解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邓新华,解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46号原告王国庆。被告邓新华。被告解玉春。原告王国庆被告邓新华、解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庆诉称,2013年1月23日被告邓新华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3分,由被告解玉春担保,担保期限为还款之日起2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邓新华、解玉春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案件,应当提供被告的实际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告无固定住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焕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济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