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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甲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甲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028号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青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元,由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