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单香荣与陈保卫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香荣,陈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44号申请人单香荣,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陈保卫,男,汉族,东明县职工,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3年2月1日,被申请人陈保卫找到申请人,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分三次共向申请人借款23万元,约定月息2分。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被申请人分两次偿还申请人5万元,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借款本息36万余元。之后再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陈保卫在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东明县福源小区三期工程款34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王拥民所有的位于三八路****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单香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保卫在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东明县福源小区三期工程款36万元。查封王拥民所有的位于三八路****房产二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