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波与赵林、高宝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96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司某。被告:赵某被告: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2年1月7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7200元。二被告没有偿还该借款,我作为介绍人和保证人代二被告偿还了该借款,李某将二被告的借条原件交给了我,并出具代偿证明,现依法向二被告追偿,要求二被告支付代偿款7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干绿化工程期间需用资金,经原告介绍并口头担保二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2年1月7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7200元。二被告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后二被告下落不明,李某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二被告的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代二被告向李某偿还了借款77200元,李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出具了原告代二被告偿还借款77200元的证明,并且将二被告的借条原件交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代付款7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为被告赵某、高某担保借款并代偿借款77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基于担保关系为二被告代偿借款,二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代偿款,原告依法取得了追偿权,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偿款7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7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荃人民陪审员  张德刚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瑞雪 来源:百度“”